中新网福建新闻10月12日电(黄燕)外汇掮客、地下钱庄等,借助境外空壳公司等载体、渠道非法买卖外汇、骗购外汇,对我国正常外汇秩序造成冲击,那么什么是 骗购外汇 呢?

日前,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就审查起诉了这么一起案件,施某、陈某二人短短半年时间以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,骗购外汇千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上亿元,最终被以骗购外汇罪起诉,均获刑罚。

半年时间

虚构进口贸易骗购外汇千万美元

陈某是香港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施某是厦门多家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而这些公司都是没有进行实际经营的,空壳公司。

2019年10月,在一次接触中,施某表示自己有渠道,只要金主提供购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,他就可以虚构进口贸易,以支付进口货款的名义,购汇支付给境外公司,其从中赚取佣金,陈某恰好有外汇资金需求,双方一拍即合。

这起骗购外汇案判了,涉案金额上千万美元!

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,施某利用非法手段,骗取海关进口报关单,伪造进口证明材料,虚构贸易背景,以支付货款名义,向银行骗购美金外汇转给陈某,陈某再利用境内外人民币的汇率差,赚取汇率差价。

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,短短半年时间,施某、陈某二人以支付货款为由向银行骗购外汇共计1491余万美元,并全部支付到香港某贸易公司的境外账户。

2022年7月,施某、陈某二人被警方抓获归案。

审查起诉

两级联动,准确认定犯罪事实

本案金额巨大、案情复杂,证据繁多且专业性极强,承办检察官接案后,细致审查、深挖证据,认真学习外汇管理知识,多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,售汇银行机构等专业人士咨询。

与此同时,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,上下两级检察院加强联动,对案件定罪量刑等关键问题,充分展开讨论。在摸清行为模式、厘清资金走向、查清犯罪数额的基础上,秉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,检察机关根据施某、陈某以及涉案公司员工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、作用分层分案作出不同处理。

终获刑罚,判处罚金五百余万

经审查认定,施某、陈某使用伪造的进口证明材料,共同骗购外汇1491余万美元,其行为均触犯了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第一条第一、三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骗购外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最终,施某、陈某二人,均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各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65万元。

外汇储备及其管制,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。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,任何组织、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、结汇业务,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的场所进行。骗购外汇行为,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,造成外汇流失,影响国际收支,扭曲货币信息,危害国家金融安全。

厦门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,依法严厉打击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,堵塞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漏洞,有力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。(完)